2007年11月6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大富翁”VS“盛大富翁”
张光宇 李劼 严剑漪

  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注册了“大富翁”文字商标,并获得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的商标注册证。2005年6月,“大富翁”发现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通过电脑网络推出了一款在线游戏“盛大富翁”,于是两个“富翁”之间为商标名称权引发了一场诉讼。

  究竟谁是“富翁”
  大宇资讯从最初的员工3人发展到今天的600人,拥有4.7亿资本。有人比喻“大宇是单机时代的王者”,其自行研发的《轩辕剑》、《仙剑奇侠传》、《大富翁》、《明星志愿》、《天使帝国》等系列几乎成了华人游戏圈的“经典”。
  自1989年起,大宇资讯自主开发研制并销售了8款“大富翁”系列电子游戏软件,2005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大宇资讯取得了第3606240号“大富翁”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其中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项目。
  2005年6月,大宇资讯发现,上海的盛大网络在互联网上推出一款名为“盛大富翁”的电子游戏,并在网上以“盛大富翁”为名进行广泛宣传。
  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是2003年9月成立的一家网络发展公司,取得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3231899号“盛大”文字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在“第41类服务项目”,范围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项目。

  “富翁”状告“富翁”
  同年6月,发现情况的大宇资讯立即委托其设在北京的关联公司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致函给盛大网络负责人,函中称:“盛大富翁”没有改变“大富翁”的基本含义,从整体效果看,“大富翁”与“盛大富翁”两者之间没有明显的区别性,客观上已经对众多游戏玩家和消费者造成混淆和误导。要求立即停止发布并向大宇公司进行道歉。
  然而盛大网络并没有对此作出积极回应,失望的大宇资讯于2006年6月30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盛大网络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6年9月,北京一中院以被告盛大网络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等设备所在地在上海浦东为由,将此案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由于是大宇资讯状告国内首屈一指的网络游戏“巨人”、纳斯达克上市公司盛大网络,此案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法院判明是非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考察争议商标是否包含通用名称或仅由商品的通用名称构成,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其一,所争议的文字含义;其二,争议商标的注册人自身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其三,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
  从“大富翁”的字面含义看,根据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现代汉语词典》,“大”指在体积、面积、数量、力量、强度等方面超过一般或超过所比较的对象,与“小”相对;“富翁”指拥有大量财产的人。故“大富翁”应意为“超过一般的拥有大量财产的人”。
  从原告的使用方式看,原告对于其创作的PC版游戏,不管是授权许可协议还是实际销售的PC版游戏商品,“大富翁”都被当作游戏的名称使用。而在其注册的本案争议商标的第41类项目上,原告从未开展过运营活动,故无从判断其使用“大富翁”注册商标的方式。
  从同行业经营者及消费者对该文字的认知和使用情况看,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大富翁”的消费者把“大富翁”当作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应是一种普遍现象。因此,“大富翁”是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通用名称的事实能够确认,“大富翁”在进入新的领域后,也仍未改变其“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本质元素。
  所以,尽管原告注册的是第41类服务商标,由于“大富翁”是一类游戏的通用名称的事实的确立,原告不能禁止他人对“大富翁”在表示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名称时的正当使用。
  法院认为,原告大宇资讯注册的商标本身是一类“按骰子点数走棋的模拟现实经商之道的游戏”的通用名称,未实际使用,故其显著性和知名度极其有限。被告盛大网络网站的消费者和相关公众,不太可能将“盛大富翁”标识中的文字以及《盛大富翁》的游戏名称解读成“盛+大富翁”。故被告使用“盛大富翁”标识和《盛大富翁》游戏名称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原告“大富翁”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院遂依据有关法律于日前作出判决:对原告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